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制機制,我部組織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水建管〔2009〕496號)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2009〕518號)合并修訂為《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現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單位,請根據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基礎保障,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確保各項措施取得實效。
水利部
2019年11月25日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貫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共享、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記錄和資料。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真實、及時的原則。
第六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負責指導建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建立和完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并向"信用中國"等網站推送信用信息。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其管轄范圍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應用,組織制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標準的配套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并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和數據同步。